- 型号:輻射防護偵測服務
- 品名:輻射安全偵測 / 輻射安全評估
認可字號:輻防偵字第00154號
認可類別: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認可證
認可項目:
• 非醫用櫃型X光機輻射偵測
• 非醫用移動型X光機輻射偵測
•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輻射
安全評估
嘉富億科技為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准之非醫用櫃型X光機與移動型X光機輻射偵測業者,輻防偵字第00154號。
當您的X光機台有進行以下所示之事項變更時,就必須依規定進行輻射安全測試,並依規定將該輻射安全報告留存五年。「事項變更」包括:
- 【新申請】指設備第一次申請使用,包括引進新設備,或者是由其他公司轉入的設備,都屬於新申請的事項
- 【恢復使用】指設備原先已向核安會申請停止使用,之後要再度恢復使用時的狀況
- 【遷移新址】指設備遷移至與原使用登記之地址不同的場所時
- 【改裝】指增加原先設備申請登記時的X光管電壓或變更其屏蔽
- 【變更作業場所】指同設備在同登記地址下,做不同作業空間的搬移
- 【五年屆期測試】指設備向核安會登記核可使用登記後,每隔五年必須進行安全測試
- 【換X光管】指設備更換X光管
注意:移動式X光機在進行新申請、恢復使用等事項變更時,必須另外進行輻射安全評估,所有偵測程序才完備。
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除許可類外,登記備查類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如XRF、穿透式X光機等)發生以下情況時,亦須由合格的輻射防護偵測業者執行輻射安全檢測(第49條規定):
發生事由 | 適用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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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請 | 第23條第3項規定 |
五年屆期檢測 | 第25條規定 |
改裝 | 第26條第3項規定 |
遷移新址 | 第27條規定 |
變更作業場所 | 第27條規定 |
換光管 | 第34條第1項規定 |
恢復使用 | 第36條規定 |
變更項目 | 執行偵測期限 | 上傳報告與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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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請 | 裝機輻射安全測試報告,首次轉入或進口時執行 於儀器安裝完後30日內完成檢測 |
V |
五年屆期檢測 | 裝機後每五年須做一次輻防測試 於同意登記月份之前後三個月內完成檢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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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裝 | 對X光機進行改裝 於儀器改裝完後30日內完成檢測 |
V |
遷移新址 | X光機移放至不同地址 於儀器移放並安裝完後30日內完成檢測 |
V |
變更作業場所 | X光機於同一地址移放至不同空間 於儀器移放並安裝完後30日內完成檢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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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X光管 | 更換光管後須做一次輻防測試 許可類更換後15日內完成檢測 登記備查類更換完成後30日內完成檢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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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使用 | X光機停用後申請恢復使用時 於儀器安裝完後30日內完成檢測 |
V |
人員劑量評估 | 操作人員經評估為「非輻射工作人員」, 可免除每年3小時教育訓練、健康檢查及個人劑量監測 |
分类 | 标题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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