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odel:輻射防護偵測服務
  • Product:輻射安全偵測 / 輻射安全評估

認可字號:輻防偵字第00154號
認可類別: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認可證
認可項目:
  •  非醫用櫃型X光機輻射偵測
  •  非醫用移動型X光機輻射偵測
  •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輻射
   安全評估

嘉富億科技為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准之非醫用櫃型X光機與移動型X光機輻射偵測業者,輻防偵字第00154號。

輻防偵字第00154號,偵測業者,五年輻防檢測,遷移新址,報廢,換光管

 

當您的X光機台有進行以下所示之事項變更時,就必須依規定進行輻射安全測試,並依規定將該輻射安全報告留存五年。「事項變更」包括:

  • 【新申請】指設備第一次申請使用,包括引進新設備,或者是由其他公司轉入的設備,都屬於新申請的事項
  • 【恢復使用】指設備原先已向核安會申請停止使用,之後要再度恢復使用時的狀況
  • 【遷移新址】指設備遷移至與原使用登記之地址不同的場所時
  • 【改裝】指增加原先設備申請登記時的X光管電壓或變更其屏蔽
  • 【變更作業場所】指同設備在同登記地址下,做不同作業空間的搬移
  • 【五年屆期測試】指設備向核安會登記核可使用登記後,每隔五年必須進行安全測試
  • 【換X光管】指設備更換X光管


注意:移動式X光機在進行新申請、恢復使用等事項變更時,必須另外進行輻射安全評估,所有偵測程序才完備。

 

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除許可類外,登記備查類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如XRF、穿透式X光機等)發生以下情況時,亦須由合格的輻射防護偵測業者執行輻射安全檢測(第49條規定):

發生事由 適用法規
新申請 第23條第3項規定
五年屆期檢測 第25條規定
改裝 第26條第3項規定
遷移新址 第27條規定
變更作業場所 第27條規定
換光管 第34條第1項規定
恢復使用 第36條規定

變更項目 執行偵測期限 上傳報告與否
新申請 裝機輻射安全測試報告,首次轉入或進口時執行
於儀器安裝完後30日內完成檢測
V
五年屆期檢測 裝機後每五年須做一次輻防測試
於同意登記月份之前後三個月內完成檢測
  
改裝 對X光機進行改裝
於儀器改裝完後30日內完成檢測
V
遷移新址 X光機移放至不同地址
於儀器移放並安裝完後30日內完成檢測
V
變更作業場所 X光機於同一地址移放至不同空間
於儀器移放並安裝完後30日內完成檢測
  
更換X光管 更換光管後須做一次輻防測試
許可類更換後15日內完成檢測
登記備查類更換完成後30日內完成檢測
 
恢復使用 X光機停用後申請恢復使用時
於儀器安裝完後30日內完成檢測
V
人員劑量評估 操作人員經評估為「非輻射工作人員」,
可免除每年3小時教育訓練、健康檢查及個人劑量監測
  

Classification Title D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