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防知識】XRF儀器進口報關時,有什麼注意事項?
由於該儀器在台灣是屬於管制品,故清關進口時需附上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發的進口同意書。其單證比對作業的方法如下:
- 依關務署公告,進、出口應經本會許可之物品(輸入規定代號「581」、輸出規定代號「541」對應之海關進口稅則號別貨品),其中項次(Item)、牌名(Brand)、型號(Model)、規格(Specification)如未申報(不得空白)。
- 本會通關單證比對欄位計11項:簽審核准文號、納稅義務人識別碼(或貨物輸出人)、進口報關日期、進出口別、同意文件項次、貨品分類號列、牌名、型號、規格、報單數量、報單數量單位。
- 規格是組合欄位,資料間以英文半形「分號」分隔,接續登打。
例如: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03;;150.0000;kVp
放射性物質:07;Co-60;100.0000;mCi
- 本會提供「進出口同意文件轉海關報單」服務,請至核安會首頁(https://www.nusc.gov.tw/)點選「便民專區」→「輻射防護服務」→「輻射源進出口簽審通關系統」→「進出口簽審系統」,點選「進出口同意文件轉海關報單」選項,依序於牌名、型號、規格欄位,按「複製」按鈕再「貼上」報單即可。
- 「單證比對」不符時,請至上述網頁,點選「單證比對結果查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