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防法規】您不可不知的輻防規定!XRF操作人員每年需接受3小時的在職教育訓練!
嘉富億科技作為專業的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者,經常有客戶問我們:「使用EA1400、EA1000AIII等桌上型XRF,或者是攜帶式XRF的操作者,每年是否需要上三小時的教育訓練課程?」針對這個問題,專業的回答是:「只要是該操作人員被認定為「輻射工作人員」,該員每年需接受至少三小時輻射防護相關的教育訓練。」
而且,不只操作XRF需要接受定期訓練,只要是操作核安會列管的設備操作者,舉凡穿透式X光掃描機、離子佈質機、靜電消除器、含放射性物質的設備…等,屬於登記備查類、登記許可類,以及高強度輻射的設備,所有的操作者依規定,每年必須接受至少三小時的輻射防護相關的教育訓練。
法源依據
-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四條第四項「雇主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定期實施從事輻射作業之防護及預防輻射意外事故所必要之教育訓練,並保存紀錄。」
-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雇主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對在職輻射工作人員定期實施之教育訓練,每人每年受訓時數須為三小時以上,其中二分之一訓練時數得以撥放錄影帶、光碟或視訊等方式代之,並保存紀錄。」
-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輻射工作人員對於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名詞解釋
在進一步說明之前,我們先針對輻射防護法中幾個關鍵名詞的定義跟大家簡單說明,讓大家更容易了解:
- 輻射源:指產生或可產生游離輻射之來源,包括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核子反應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之物料或機具。
- 輻射作業:包括對輻射源進行持有、製造、生產、安裝、改裝、使用、運轉、維修、拆除、檢查、處理、輸入、輸出、銷售、運送、貯存、轉讓、租借、過境、轉口、廢棄或處置之作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者。
- 雇主:指僱用人員從事輻射作業相關業務者,也就是公司老闆。
- 輻射工作人員:指受僱或自僱經常從事輻射作業,並認知會接受曝露之人員。
輻射源管制流程圖
操作人員屬於輻射工作人員嗎?
X射線螢光分析儀(XRF)的X光管為輻射源,屬於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因此,簡單的說, 使用或操作具有輻射源的設備,就屬於「從事輻射作業」;而從事輻射作業的操作人員,就稱為「輻射工作人員」 。除非經過輻防偵測業者或專職輻射防護人員評估認定為「非輻射工作人員」,必須依照原子能相關的法規規定執行業務,否則會受到裁罰。
雇主和輻射工作人員必須的責任義務
- 雇主的責任與義務:每年必須提供在職的輻射工作人員至少三小時的教育訓練。
- 輻射工作人員的義務:每年須接受至少三小時的教育訓練。
- 教育訓練紀錄必須保存十年。
不按照規定會有什麼裁罰?
- 雇主若未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實施教育訓練,將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 輻射工作人員對於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若拒不接受教育訓練,將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鍰。
結語
為了確保輻射設備能安全、正確地使用,國家訂定游離輻射防護法及相關的子法加以規定,尤其對於雇主的責任義務有更嚴格的要求與規定,雇主務必依照相關規定要求執行業務,以免觸法。
在人員的教育訓練方面,不僅雇主必須承擔提供教育訓練的責任,輻射工作人員同時也有必須接受的義務,雙方都必須共同遵守參與教育訓練的規定,尤其重要的是,教育訓練的紀錄必須依規定紀錄,並保存十年,這也是權責單位原能會稽查的重點,請務必確實遵守。
若您有任何輻射防護的相關問題需要諮詢,歡迎隨時來電,嘉富億有多名經國家考試合格的輻防專業人員,將竭誠為您提供更完整的免費諮詢服務。
相關法條:
-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
-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