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防法規】桌上型XRF輻射防護三小時課程釋疑

針對桌上型XRF的客戶,告訴您一個好消息,其實您不需要再去參加每年3小時的輻防訓練教育課程了。為什麼呢?我們整理相關法規資訊,一一為您釋疑。

 

基本上現今規定的法源來自《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四條,相關規定如下:

  • 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之人員,以年滿18歲者為限。
  • 雇主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定期實施從事輻射作業之防護及預防輻射意外事故所必要之教育訓練,並保存紀錄。
  • 輻射工作人員對於前項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另外,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其對輻射工作人員教育訓練的相關規定如下:

  • 雇主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對在職輻射工作人員定期實施之教育訓練,每人每年受訓時數須為3小時以上,其中1/2訓練時數(1.5小時)得以播放錄影帶、光碟或視訊方式代之,並保存紀錄。
  • 前項規定所為之紀錄,應記載參加訓練人員之姓名與參加訓練之時間、地點、時數、訓練科目及授課人員等相關資料,並至少保存10年。

 

但問題是……您屬於「輻射工作人員」嗎?您符合「輻射工作人員」的定義嗎?

針對「輻射工作人員」的認定,可由核安會(核能安全委員會)於93年6月28日所頒佈的《輻射工作人員認定基準》來定義,其條文如下:

  •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所稱「經常從事輻射作業,並認知會接受曝露之人員」,指從事游離輻射作業之人員,其所受曝露經評估有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劑量限度之虞者。
  • 第一點評估,應由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或專職輻射防護人員為之,並以書面載明評估結果,經受評估人員與設施經營者或雇主簽署後,由設施經營者或雇主保存備查,保存期限至受評估人員離職之日止。自僱者,亦同。
  • 第一點評估,亦得以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安全測試報告推估。

其中參考法條為《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條(91.01.30)與《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11條(92.01.30)(現為第12條)。

 

注意到了嗎?所謂的「輻射工作人員」指的是輻射曝露有超過一般人之劑量限度,也就是一年內之有效等效劑量有超過一毫西弗,才能稱為「輻射工作人員」,否則即可視為一般人員。

按照《輻射工作人員認定基準》內容來看,可從以下兩種方式來評估:

  • 由輻防業者或輻防人員評估。
  • 由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安全測試報告來推估。

如果您不想再花錢請輻防業者或廠內沒有專職的輻防人員時,您可以選擇第二種評估方式。一般在儀器到場安裝後,都會請合格的輻射防護偵測業者為您檢測儀器作業時的輻射曝露偵測,此時您會得到一份「非醫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輻射安全測試報告」 ,因為桌上型XRF為一封閉型的檢測環境,為一相對安全且具可靠性的檢測裝置,測試時儀器週邊均為背景值(BG),就算一年工作時數超過3000小時,也不會超過法定的「一年內之有效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之規定,所以桌上型XRF的操作人員基本上不符合「輻射工作人員」的定義,雇主可以經由「輻射偵測業者進行專業的人員評估方式」,依規定將操作人員認定為「非輻射工作人員」,一旦不是「輻射工作人員」,也就不用每年接受3小時的輻防訓練。

 

 

相關訊息可洽:【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防護處-非醫用科:(02)8231-7919 分機 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