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防法規】XRF客戶請注意!游離輻射防護法要修法囉

我們都知道操作EA1400、EA1000AIII等會產生游離輻射的XRF設備時,必須遵照《游離輻射防護法》相關的規定。然而,您知道嗎?該法條自民國92年2月1日施行以來超過二十年,為因應最新國際防護趨勢、提升主管機關管制量能,以及加強業者內部安全管理,主管機關核安會已完成《游離輻射防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已完成書面意見調查,未來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後即完成條文修正程序。

 

 

未來修法後,對XRF雇主以及使用者的影響是什麼?

衝擊最大的除了罰金上限提高到三倍以外,此修正法案更鼓勵檢舉違法行為,並導入檢舉獎金制度。重賞之下必有勇夫,雇主(企業主)必須加強自身合法的內控機制,以免不小心觸法而造成公司重大損失。在XRF等游離輻射設備的管理上,必須確保在合法的情況下使用機台,並加強人員輻射防護管理與人員教育訓練,否則透過內部舉發的違規事件將層出不窮,雇主面對的法律責任與風險將更加重大

 

 

針對此次修法,嘉富億特別整理下列重點讓大家更加清楚並及早因應:

第一、罰金及罰鍰上限皆提高三倍

  • 因應民生輻射應用發展多元,輻射源規模涵蓋範圍極廣,導致危害程度實務上也有著極大差距,故為按程度或風險輕重有合宜比例之處分,爰罰金及罰鍰上限皆提高三倍,並得酌予縮短改善期限,以保障民眾輻安權益。

第二、檢舉者有獎金可拿

  • 導入全民監督之精神,訂定民眾或團體可向主管機關檢舉違法行為,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

第三、除罰款外,情節重大不改善逕予廢止證照

  • 增修條文第11條,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輻射作業及其場所;對於不合規定者,若有未於期限內改善且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逕予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備查。

第四、無照機台須報廢

  • 刪除現行條文第55條,未報備的儀器要補正或換發已不可能,只有報廢一途,若繼續使用一經查獲將處以最高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與使用者息息相關,且較容易疏忽,進而導致受罰則的事項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 雇用未滿18歲人員進行輻射作業
  • 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人員劑量監測
  • 未依規定申請機台之同意登記,擅自進行輻射作業
  • 僱用無證書/執照人員操作,或無證書/執照人員擅自操作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 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劑量約束管理措施
  • 未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實施教育訓練
  • 依本法規定有記錄、保存、申報或報告義務,未依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 雇主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僱用輻射工作人員時,應要求其實施體格檢查;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實施定期健康檢查
  • 未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許可、許可證或登記備查之記載事項有變更者,設施經營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僱用未經訓練之人員操作或未經訓練而擅自操作

 

 

落實合法尊法精神

業者在管理及使用XRF等具游離輻射的設備時,機台必須依法申請使用。有任何的變更事項發生,包括進口、轉讓、遷移、改裝、停用、復用及報廢等輻射作業,均應取得核能安全委員會許可,使得為之。

設備應由取得合格資格之人員進行操作,切勿讓無合格使用資格人員擅自操作設備,否則一經檢舉查獲,將會被處以最高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記錄保存的管理是使用者最容易忽略的事項,所有的文件記錄,包括健康檢查紀錄、人員輻射劑量監測記錄、機台安全偵測報告,以及人員教育訓練紀錄等都有一定的紀錄保存年限規定,請依規定保存,以免受罰。

 

嘉富億科技為全國唯一同時擁有輻射設備銷售、輻射防護偵測,以及輻射人員教育訓練三項核安會核准的輻射防護相關業務證照的廠商,對於儀器使用、輻防法規、輻射防護、輻防課程資訊…等任何相關的問題需要諮詢時,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嘉富億專業的輻防人員將隨時提供您相關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