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型號:游離輻射業務申辦
- 品名:游離輻射設備變更登記委託申辦
認可字號:輻防偵字第00154號
認可類別: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認可證
認可項目:
• 輻射設備進、出口申報
• 設備暫時停用申辦
• 設備報廢永久停用申辦
• 雲化系統記載事項變更
根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3條與第34條規定,凡領有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登記證之使用單位,若有設備異動情形,包含公司資料變更、操作人員異動、設備停用、報廢、遷移、轉讓或其他足以影響安全使用事項時,應於30日或6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相關變更資料。未依規定申報者,將可能面臨行政處分或最低4萬元(第45條)、最高2百萬元(第42條)罰鍰,恐對公司營運造成影響。特別提醒,X光機設備即屬於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一,設備異動不僅涉及法規,更關係到輻射防護安全與後續監督責任,因此切勿忽視。
為協助客戶正確且及時完成法規要求的申報流程,本公司提供「游離輻射設備異動代辦服務」,由專業人員全程協助,包含文件準備、線上申報、進度追蹤及主管機關回覆處理等,讓您無需煩惱繁瑣程序,確保申報合規、快速又安心。不論您是需要辦理停用、報廢,還是搬遷或設備轉讓等業務,皆歡迎與我們聯繫,由我們替您把關法規細節,協助降低行政風險,並為您的輻射防護管理提供最完整的專業支援。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3條:
「許可、許可證或登記備查之記載事項有變更者,設施經營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4條第1項: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運轉,其所需具備之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設施經營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並依核准之方式封存或保管。」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19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指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
一、 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規定需由合格人員負責操作,其操作人員離職, 而未於三十日內補足者。
二、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輻射防護人員離職,而 未於三個月內補足者。
三、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而 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四、放射性物質活度衰減至無法達成原申請目的之用途,而未於六個月內 更換者。
五、因外力不可抗拒因素致輻射作業場所屏蔽或防止輻射洩漏設施損壞, 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分類 | 標題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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