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防法規】操作XRF就是輻射工作人員了嗎?
常常有客戶詢問我們:「操作輻射源設備,例如EA1400、EA1000AIII等XRF機台,就是輻射工作人員嗎?」以及「我們的操作人員,每年都必須進行健康檢查、輻射劑量監測,以及每年三小時教育訓練嗎?」眾說紛紜,有人說是,有人說不是。
本次專欄特別針對大家的疑問,做有系統完整的說明,讓企業雇主、設備操作人員以及相關的管理者,都能清楚明白法令的相關規定,以及該如何在人員的管理做進一步的調整。
法源依據
-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條第1項第16款規定,「輻射工作人員為經常從事輻射作業,並認知會接受曝露之人員。」
- 輻射工作人員認定基準第1條第1項規定,「…指從事游離輻射作業之人員,其所受曝露經評估有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劑量限度之虞者。」
操作輻射源設備就一定是輻射工作人員嗎?
從法規的規定中可以清楚的發現「一般人」的輻射劑量限度是每年不得超過1毫西弗;而相對於一般人,「輻射工作人員」代表:
- 可接受的輻射曝露劑量限度比一般人來的高
- 是不是輻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評估
由下圖的呈現,可以更清楚了解到操作人員與輻射工作人員的差異。並不是所有操作具有輻射源設備的人員,就一定是輻射工作人員。操作人員如果有操作輻射源設備,但可能接受的曝露劑量並不會超過一般人的輻射劑量時,則不屬於輻射工作人員;唯有可能接收到大於一般人的輻射劑量時,這樣的操作人員才會被認定為輻射工作人員。
輻射工作人員與操作人員的差異
由下面兩個表格,可以從輻射劑量限度及雇主責任義務兩個切入點,更深入理解到不同身分間的差異。
組織器官 | 輻射工作人員 | 一般人 |
---|---|---|
全身有效劑量 | 50 mSv/年 且 100 mSv/5年 | 1 |
眼球水晶體等價劑量 | 150 | 15 |
皮膚四肢等價劑量 | 500 | 50 |
責任義務 | 輻射工作人員 | 操作人員 |
---|---|---|
18小時操作結訓證明 | 要 | 要 |
每年健康檢查 | 要 | 不需要 |
輻射佩章劑量監測 | 要 | 不需要 |
每年三小時教育訓練 | 要 | 不需要 |
人員健康檢查記錄保存 | 30年 | 不需要 |
人員輻射劑量記錄保存 | 30年 | 不需要 |
人員教育訓練記錄保存 | 10年 | 不需要 |
是不是輻射工作人員必須經專業評估
游離輻射法認定以及規範的都是針對「輻射工作人員」。唯有操作者被認定為「輻射工作人員」時,才需要進行每年健康檢查、每年三小時教育訓練以及輻射劑量配章進行劑量監測等輻射防護的三件事。
一般而言,我們常常會將X光機台的操作者直接認定為「輻射工作人員」,但由本文上述可知,此推論不一定準確;而即使我們透過計算得知,我們的操作人員輻射接收量並沒有超過輻射劑量限度,但沒經過任何評估,便自行省去輻射防護三件事,是不正確的作法。
實際上,必須經過專職的輻射防護人員,或者是輻射偵測服務業者的專業評估,才能認定操作人員是否屬於輻射工作人員。
結語
法令為了保護人員的輻射安全,對於雇主以及輻射操作人員有嚴格的責任義務規範,依法行政是最高指導原則。
然而,若實務上能經由專業機構的評估,釐清操作人員是否屬於輻射工作人員,對於雇主以及操作人員而言,在費用、時間以及管理成本上都是效益極高的事。若是,則依規定進行法規中的三件事,並依規定進行紀錄的保存與管理;若不是,則可以免去相關的繁複行政作業。
嘉富億科技於2021年已正式通過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准,取得輻射偵測業務執照(輻防偵字00154號),我們很樂意協助客戶進行輻射工作人員的專業評估。若您有輻射相關問題要諮詢,歡迎隨時來電,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