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防知識】何謂輻防五年到期檢測?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XRF設備在使用前須經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發「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登記證明」始得合法使用。

同時,依最新版的「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其設施經營者應每五年於同意登記月份之前後三個月內,實施輻射安全測試,並留存紀錄備查。」,若不確實執行,將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