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防法規】老舊XRF設備故障不修將如何處理才不會觸法?
輻防法規
X射線螢光分析儀(XRF),由於具有操作簡便、不需要化學前處理、非破壞以及測試效率高的特性,因此,廣泛地運用在RoHS檢測、合金分析、鍍層膜厚檢測、土壤重金屬檢測、材料分析等應用上。
而在大量使用的情況下,老舊的XRF設備,陸續因為零件故障、或者是使用頻率下降的原因,面臨故障不修、暫停使用或者是汰換的情況。許多使用的公司,都知道購買以及使用這類設備時,必須要向主管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申請使用許可後,才可以合法使用該設備。然而,對於後續的停用以及報廢相關作業規定,可能因為對法令規定的不瞭解,任其隨意停用,因而沒有依法做進一步的處理。
提醒各位,由於XRF為主管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所列管的管制性設備,對於相關設備的使用、停用、甚至最終的報廢處理,在法規中都有明確地規定,必須依法處裡,否則設施經營者將有可能因未依規定而不小心觸法,導致受罰。
圖1、黃底加上紫紅色的三個葉片,為全世界共同使用的輻射示警標誌
合法地使用設備
在游離輻射防護法及其相關子法中,將XRF、X光機…等利用X光管產生輻射線的設備,統稱為「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簡單地說,就是「通電」後才會產生游離輻射的設備,對於這一類設備的相關規定,簡單的整理如下:
圖2、XRF的輻防法規簡易圖說
【使用前】:
- 依法檢附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或經同意登記備查
- 領用輻射設備操作人員18小時訓練證書的合格操作人員
- 依輻射設備的屏蔽需求,選擇適合的工作場所
【使用中】:
- 由合格操作人員操作設備
- 期間若有變更設備使用場地或者更換X光管者,必須進行輻射安全測試
- 每五年定期進行輻射安全測試,並換證
【停用後】:
- 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停止使用」
- 設備故障暫時不修,期間會超過六個月時
- 合格操作人員離職,超過30天無法補足時
- 日後若要復用,需檢附30日內之輻射安全測試報告重新申請使用
- 或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永久停止使用」
- 設備要報廢除帳,永久不用時
- 日後無法再復用
- 處理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
- 未依前述第一條之第1、2款規定,在應申請停止使用而未申請的情況,持續達一年以上。發生此種情形時,依法視為永久停止使用。
- 「永久停止使用」的處理方式
- 退回原製造或原銷售廠商
- 轉讓
- 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自行破壞自不堪使用,並拍照存證
- 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處理
圖3、XRF「永久停止使用」處理方式的簡易圖說
結語
針對XRF等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從使用、停用到報廢,都須依法處理,若未依規定處理,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3條規定,經營者將會被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有鑑於此,設備管理者需對相關的規定有一定的了解,才不會因此觸法。茲將相關規定整理如上述說明,期望所有讀者都能因此而正確地明瞭政府相關規定,安心放心地使用設備、努力繼續為企業打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