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 2.0】新版RoHS指令(2011/65/EU)與舊版指令的主要差異

歐盟於2011年7月1日公告新版RoHS指令(2011/65/EU),於2013年1月3日起,此指令將取代原RoHS指令(2002/95/EC)。

 

新版RoHS指令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電子電器產品有害物質限用指令

  • 指令編號:2011/65/EU
  • 頒佈日期:2011年7月1日
  • 實施日期:2013年1月3日

 

新版RoHS指令(2011/65/EU)與原指令的最主要差異

1、釐清名詞定義

定義製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銷售商、投入市場、CE標誌、符合性評估…等名詞,並規範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銷售商所應負的責任。

2、範圍擴大至醫療及監控設備

醫療設備與監控設備將分階段納入指令規範:

  • 指令編號:2011/65/EU
  • 頒佈日期:2011年7月1日
  • 實施日期:2013年1月3日

3、制定排外條款設定程序與判斷準則

考慮到經濟與技術上的可行性,於附錄Ⅲ列出排外條款,並規範排外條款的判斷準則與有效期限。另外並增列了有關醫療及監控設備的排外條款於附錄Ⅳ。

4、符合性聲明與CE標誌

需依照附錄Ⅵ的要求,製作產品符合性聲明,此報告應有固定格式,並應使用投放市場的國家慣用或要求的語言。在過去,CE標誌代表產品符合歐盟機械安全或電磁干擾等指令,而新版新版RoHS指令(2011/65/EU)則要求指令所規範的電子電器產品皆應於明顯處標示CE標誌,當製造商於產品上標示CE標誌,意謂著製造商聲明該產品符合所有適用的歐盟法規(包含歐盟機械安全、電磁干擾及RoHS指令)。在產品投入市場後,製造商應保存上述的符合性聲明與相關技術文件10年。

※ CE標誌是法文「Conformite Europeene」的縮寫,其意思為「符合歐洲標準要求」

5、增列優先評估有害物質

新版RoHS指令(2011/65/EU)目前限制的有害物質仍維持六項,限值也與原本相同。而下表所列物質,則被認為會增加人體健康與環境風險,應列為優先評估物質,建議歐盟委員會應優先調查及評估:

表一、建議歐盟委員會應優先調查及評估之物質
項目 物質名稱(En) 物質名稱(中) 用途 檢測方法
1 HBCDD 六溴環十二烷 溴系阻燃劑的一種 可用XRF測總溴(Br)來做篩選測試或以GC/MS直接分析
2 DEHP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 用做增塑劑,添加於塑膠或顏料中,用於增強產品顏色、柔韌度及彈性 以GC/MS分析
3 DBP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用做增塑劑,添加於塑膠或顏料中,用於增強產品顏色、柔韌度及彈性 以GC/MS分析
4 BBP 鄰苯二甲酸丁苄酯 用做增塑劑,添加於塑膠或顏料中,用於增強產品顏色、柔韌度及彈性 以GC/MS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