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歐盟發佈RoHS 2.0-常見問題指導文件(草案)

新版RoHS指令2011/65/EU(RoHS 2)要求歐盟各會員國需於2013年1月2日之前,將指令轉換成各國的國內法,意味著從2013年1月3日開始,新版RoHS指令將取代舊版指令2002/95/EC,並開始執行。為編制RoHS 2.0常見問題指導文件,歐盟並成立了工作小組,此工作小組於2012年6月完成指導文件的編制,此份指導文件在2012年7月31日於歐盟官網正式發佈。

此指導文件編制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協助業者解釋指令規定,以確保業者能符合指令。而此份文件未來也可依相關人員的建議及執行狀況來進行修訂。在此節錄其中業者較為關注的問答:

 

Q1.2、舊版指令2002/95/EC(RoHS 1)與新版指令2011/65/EU(RoHS 2)的差異為何?

舊版指令2002/95/EC(RoHS 1)與新版指令2011/65/EU(RoHS 2)的主要區別在以下幾個方面:

  • 範圍
  • 新物質的限制
  • 豁免(排外項目)
  • 與其他歐盟法規的一致性
  • 將逐步擴展至所有電子電器產品及其部件、電纜及維修部件,在2019年7月22日前應完全符合指令要求。
  • 釐清重要的定義。
  • 新有害物質的評估方法主要是依據對於電子電器產品廢棄後的限制。
  • 委員會將在2014年7月之前檢視限制物質清單,之後並定期檢視。
  • 會員國有機會可提議新的限制物質。
  • 針對豁免的同意、更新與刪除有更清楚及透明的規則。
  • 製造商的豁免申請,應進行必要的評估。
  • 新的立法框架(CE標誌和符合性聲明)。
  • REACH法令。

 

Q1.3、新版指令2011/65/EU(RoHS 2)何時開始適用?

2013年1月3日開始,新版RoHS指令將取代舊版指令2002/95/EC,並開始執行。而從2014年7月22日開始,新版指令也將逐步擴展至新的產品類別,可參閱下圖:

RoHS指令逐步擴展至新的產品類別

各項產品的維修部件、電纜及升級部件,也應依照該項產品開始管制日期來進行有害物質限用。產品的符合性聲明與CE標誌應從2013年1月2日開始要求提供。

 

Q1.5、新版指令2011/65/EU(RoHS 2)與REACH法令有何關聯性?

RoHS 2與REACH是兩個管控範圍與目標都不相同的法令。RoHS 2是專門針對限制電子電機產品的有害物質所制訂的指令;而REACH則是關於化學物質註冊、評估、授權和限制的通用法令。

兩者原則上內容限制不會重疊,但若當有重疊發生時,則以最嚴格的限制為準(如:最低容許濃度)。而委員會未來也會針對兩個法令的調和性進行討論。

 

Q1.6、電池包含在RoHS 2指令嗎?

電池與蓄電池另外有電池指令(2006/66/EC)限制。RoHS 2指令內也明確指出,RoHS指令不包含電池。

 

Q7.1、哪些類型的設備是屬於指令排除項目?

參考條文 項目 範例
2(4)(a) 軍事/保全設備 導彈、戰爭用的電腦
2(4)(b) 送入太空的設備 衛星、太空探測器
2(4)(c) 指令中未曾列舉涵蓋的項目 專門安裝於飛機上的電腦
2(4)(d) 大型的固定型工業工具 加工生產線、大型起重機
2(4)(e) 大型的固定型裝置 升降機、輸送帶
2(4)(f) 運輸工具 汽車、商務車和飛機
2(4)(g) 供專業使用的非上路用工程車 挖土機、起重機及道路維修設備
2(4)(h) 主動植入式醫療器材 心律調節器
2(4)(i) 太陽能板 太陽能電池
2(4)(j) 研究開發的設備 Watt balances

 

Q7.9、包裝材料包含在RoHS 2指令嗎?

包裝材料另外有包材指令(94/62/EC)限制,RoHS 2指令不包含包裝材料。

 

Q10.1、舊版指令2002/95/EC(RoHS 1)與新版指令2011/65/EU(RoHS 2)在豁免(排外項目)的差異為何?

RoHS 2新的要求包括:

  • 製造商申請豁免遵守附件五的最低要求。
  • 委員會發放,更新或撤銷豁免應設定期限。此外,製造商的豁免續期申請也應設定期限。
  • 應定義豁免不續期或撤銷的過渡時間。

RoHS 2有兩個附件列出豁免項目:

  • 附件三:所有電子電機產品包含的範圍之豁免項目(包括醫療設備和監測控制儀器)。
  • 附件四:專門針對醫療及監控設備的豁免項目。